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综合业务信息网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信息管理部]     发布时间:[2009-12-06]     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综合业务信息网(以下简称综合业务信息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综合业务信息网的健康发展,入网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见附件二)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见附件三)。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业务信息网是为实现我院的办公现代化、网上录取等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院各处室和各级招生考试部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综合业务信息网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网络的全面运行、管理、信息发布和发展。院长、副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处室处长、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处室指定的网络联络员组成,是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代领导小组行使网络管理职责,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信息处(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机构设置见附件四)。

第四条 各处室领导代表本处室与综合业务信息网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综合业务信息网安全管理保证书》(见附件五),作为加入综合业务信息网的必备手续之一。

第三章 网络维护

第五条 所有网络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集线器等,全院职工都要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大量消耗资源且无意义的操作,如利用多线程软件下载信息,或其他如游戏、赌博等操作,以避免浪费信道和资源,感染病毒,确保网络的畅通。

第七条 网络联络员代表本处室与信息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信息发布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楼网络设备间空调的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安全子网、IP地址与用户

第九条 综合业务信息网由高考、自考、成考、中/研考、公用等安全子网组成。网络联络员负责到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本处室需归入的安全子网。

第十条 对因工作需要对安全子网申请延伸的处室(如网上录取、登统等),由网络联络员填写《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综合业务信息网公用网络资源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六),经本处室领导批准后,到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审批后,由信息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计算机用户要求入网, 应向各处室网络联络员提出申请,填写《加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综合业务信息网申请表》(见附件七),经本处室领导批准后,到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审批后,由信息处负责信息点的开通、IP地址分配、电子邮件信箱的建立与开通(我院职工电子信箱一览表见附件八)。

第十二条 各处室和个人必须严格使用由信息处分配的IP地址。

第五章 拨号、FTP服务

第十三条 需通过FTP服务与综合业务信息网进行通讯的各级招生考试部门,由使用单位填写《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综合业务信息网FTP服务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九),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到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综合业务信息网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审批后,由信息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对通过远程拨号与综合业务信息网进行通讯的各级招生考试部门,由使用单位填写《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综合业务信息网拨号用户申请表》(见附件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到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综合业务信息网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备案。经审批后,由信息处负责实施。 第六章 信息管理与发布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信息网对外发布的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由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各处室分级负责,所发布的信息要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内容要准确且不泄密。各处室对所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本处室领导或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六条 各处室须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检查和教育。不得利用本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七条 我院职工有义务及时向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七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各处室及个人不得擅自对我院网络设备和布线线路进行改动。所有网络设备和布线线路的增减和改动方案须经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处室及个人接入综合业务信息网后,严禁再使用电话拨号与外网(如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等)进行连接,以防止黑客的攻击。

第二十条 各处室和个人要对自己的IP地址保密,不能向其他人透露和公布,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严禁用各种手段破解他人口令。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综合业务信息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在综合业务信息网登记的用户帐号和电子邮件信箱,只限于本人使用,若转让他人使用出现问题,由转让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和个人要定期修改用户口令,暂不使用计算机时要及时将计算机锁定或退出。如因此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惩 处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有关部门将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处室或个人,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对违犯纪律、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依纪、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有关领导应认真做好本处室上网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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